欧盟GMP概述
EudraLex是欧盟药品法规集锦,共有10部。本集锦的第4部是专门收集在欧盟有关药品管理的法规,其中包括对人药和兽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解释。第4部共包括3个部分、19个附录和术语解释。
欧盟GMP**部分为对药品的基本要求,包括9个章节:质量管理(2008年2月修订),制药质量体系(2013年1月31日生效);人员;厂房和设备;文件管理;生产管理;质量控制;委托生产和检验,外包活动(2013年1月31日生效);投诉与产品召回;自检。
修订后的**章制药质量体系涵盖了在ICHQ10有关制药质量体系指南中描述的概念和原则。涉及的新方法为连续并持续的改进;始终如一地交付适当质量属性的产品以及管理审核;识别可以对产品、工艺和系统本身进行持续改进的机会,同时**管理层将参与审核。
欧盟GMPD二部分为对原料药的基本要求。通过修订欧盟GMP附录18,将ICH Q7指南的概念引入了欧盟法规体系。目前附录18的内容被称为欧盟GMP指南的D二部分,ICH Q7指南中包含了针对原料药GMP的统一指南。相关要求在美国FDA、欧盟和日本的法规环境中相同。
欧盟GMP第三部分包括对工厂主文件、Q9质量风险管理和Q10的额外要求。注意对于出口到欧盟的人用药品应具备制药质量体系(互认协议)MRA批证书和“书面确认函”。
欧洲药品管理局成员国包括法国药品与保健产品卫生安全署、德国联邦药物与医疗器械所等28个成员。欧盟内由各国家法规机构对各成员国进行GMP检查。例如,在英国的GMP检查由英国药品和医疗产品监督局(MHRA)执行。
中国新版GMP概述
中国首部行业性GMP于1982年在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制定,而在1998年卫生部颁布了我国**部法定的GMP。经过5年修订(分别在1992年和1998年)及两次公开征求意见,卫生部于2010年颁布第4部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,并于2011年3月1日生效。中国2010新版GMP与欧盟GMP的要求非常相似,并与WHO GMP的要求一致。新版GMP包含14个章节、313个条款及5个附录。
所有在中国已建及新建制药设施都应符合新规定的要求。无菌生产设施,例如血液制品、疫苗和注射剂等应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满足新版GMP要求。已建口服固体制剂设施有不超过5年的过渡期来满足新版GMP要求。在中国,药品GMP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,其对生产企业的地点有明确规定,质量部门应完全独立。新版GMP中还明确规定了质量管理负责人、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的学历背景和专业要求。中国GMP对返工、再加工和回收没有建立详细的要求,也没有详细讨论验证标准及对再验证时间提出强制要求,但是对于设计、分析、清洁和计算机验证给出了一定的指导。